惠州市騰通運輸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多次被省、市、區有關部門通報,且不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六十三條以及《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等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撤銷惠州市騰通運輸有限公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并注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及所屬車輛《道路運輸證》。
2024年12月30日,本機關對你司發出了《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經本機關工作人員多次電話聯系,你司法定代表人均未接聽,且你司營業執照登記住所無人辦公。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向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之日內直接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交通運輸和海洋經濟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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